《中華醫史雜志》(雙月刊)創刊于1947年,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管,中華醫學會主辦,中國中醫科學院中國醫史文獻研究所承辦的中國唯一的醫史學專業學術期刊。
《中華醫史雜志》是中國唯一的醫史學專業學術期刊,是醫史學界交流研究心得的園地,是醫史學研究的向導,是中國傳統醫學傳承的重要載體,是醫學科學和衛生事業發展的史冊。設有特載、述評、專家筆談、醫史論著、文獻研究、論壇與爭鳴、史記、人物、短篇論述、研究生園地、講座、史料鉤沉、醫史教學、醫藥史話、精點回放、書刊評介、學術動態、簡訊、讀者·作者·編者等欄目。將及時報道醫史界、科技史界、文史界、醫史愛好者的醫史研究成果,以醫史研究和教學工作者、醫學臨床工作者、醫學基礎研究工作者、醫學教育工作者、醫政管理工作者、衛生政策制定者、醫藥產業經營者、科技史和文史研究工作者、廣大醫史愛好者等為讀者對象,傳播古為今用的醫療保健知識、具有啟迪作用和借鑒價值的醫史常識、關于醫學發展規律的理性認識,為促進中國乃至世界的醫學科學和衛生、文化事業的發展服務。
《中華醫史雜志》被國立醫學圖書館生物醫學檢索系統收錄,獲中華醫學會成立80周年期刊金獎。
中華醫史雜志對來稿的要求
1.文稿 具有科學性,論點明確,資料可靠,文字精煉,層次清楚,數據準確,書寫工整規范,必要時應做統計學處理。論著、綜述、講座等一般不超過8000字。
2.文題 力求簡明、醒目,反映出文章的主題。中文文題一般以20個漢字以內為宜。
3.作者 作者姓名在文題下按序排列,排序應在投稿時確定,在編排過程中不應再作更動;作者單位名稱及郵政編碼腳注于同頁左下方。作者應同時具備:(1)參與選題和設計,或參與資料的分析和解釋者,(2)起草或修改論文中關鍵性理論或其他主要內容者,(3)能對編輯部的修改意見進行核修,在學術界進行答辯,并最終同意該文發表者。僅參與獲得資金或收集資料、對科研小組進行一般管理者,不宜列為作者。對文章中的各主要結論,均必須至少有1位作者負責。集體署名的文章必須明確對該文負責的關鍵人物;其他對該研究有貢獻者應列入志謝部分。作者中如有外籍作者,應征得本人同意,并有證明信姓名及單位,應標注原文。
作者超過1位時,請作者自行指定一位通信作者,列出通信作者的姓名、郵政編碼、單位名稱(全稱并給至科室名,Email地址),如,通信作者:王××,100853,北京,解放軍總醫院內科(Email:……)
4.摘要 論著須附中、英文摘要。采用第三人稱撰寫,不用“本文”、“作者”等主語。英文摘要字數一般以300~400個英文實詞為宜,尚應包括文題、作者姓名(漢語拼音)、單位名稱、所在城市名及郵政編碼。作者在目錄中應列出前3位,3位以上加“etal”在文中全部列出;不屬同一單位時,在第一作者姓名右上角加“*”,同時在單位名稱首字母左上角加“*”。
5.關鍵詞 論著需標引2~5個關鍵詞。使用美國國立醫學圖書館編輯的最新版《IndexMedicus》中《醫學主題詞注釋字順表》(MeSH)內所列的詞和《中醫藥主題詞表》。如無相應的詞,(1)可選用直接相關的幾個主題詞進行組配;(2)可根據樹狀結構表選用最直接的上位主題詞;(3)必要時,可采用習用的自由詞并排列于最后。每個英文關鍵詞第一個字母大寫。
6.醫學名詞 以1989年及其以后由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醫學名詞》和相關學科的名詞為準,暫未公布者仍以人民衛生出版社編的《英漢醫學詞匯》為準,中文藥物名稱應使用2000年版《藥典》(法定藥物)或衛生部藥典委員會編輯的《藥名詞匯》(非法定藥物)中的名稱,英文藥物名稱則采用國際非專利藥名,不用商品名。
7.圖表 每幅圖表單占1頁,集中附于文后,分別按其在正文中出現的先后次序連續編碼。每幅圖表應冠有圖(表)題。說明性的資料應置于圖(表)下方注釋中,并在注釋中標明圖表中使用的全部非公知公用的縮寫。本刊采用三橫線表(頂線、表頭線、底線),如遇有合計或統計學處理行(如t值、P值等),則在這行上面加一條分界橫線,表內數據要求同一指標有效位數一致,一般按標準差的1/3確定有效位數。線條圖應墨繪在白紙上,高寬比例約為5∶7左右。照片圖要求有良好的清晰度和對比度。圖中需標注的符號(包括箭頭)請用另紙標上,不要直接寫在照片上,每幅圖的背面應貼上標簽,注明圖號、作者姓名及圖的上下方向。圖片不可折損。若刊用人像,應征得本人的書面同意,或遮蓋能被辨認的部分。
8.計量單位 實行1984年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并以單位符號表示。具體使用參照2001年人民軍醫出版社出版、中華醫學會雜志社編的《法定計量單位在醫學上的應用》一書。
9.數字 執行GB/T15835-1995《關于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公歷世紀、年代、年、月、日、時刻和計數、計量均用阿拉伯數字。古代帝王年號用漢字,如康熙十七年。
10.統計學符號 按GB3358-82《統計學名詞及符號》的有關規定書寫。
11.縮略語 盡量少用。必須使用時,首次出現處先述其全稱,在括號內注出中文縮略語或英文全稱及其縮略語,后兩者間用“,”分開(如該縮略語已公知,也可不注出其英文全稱)。縮略語不得移行。
12.參考文獻 要求只列必要的原文文獻。按GB7714-87《文后參考文獻著錄規則》采用順序編碼制著錄,依照其文中出現的先后順序用阿拉伯數字加方括號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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